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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明确进口游艇管理有关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5 09:56:10     文章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口海关 海南海事局关于明确

进口游艇管理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商务主管部门,各隶属海关、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明确进口船龄5年以下(含)的游艇管理有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口游艇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本通知适用税则税目范围为:充气船(包括刚性外壳的)(89031100、89031200、89031900)、帆船(充气船除外,不论是否装有辅助发动机)(89032100、89032200、89032300)、汽艇(非充气的,但装有舷外发动机的除外)(89033100、89033200、89033300)、其他(89039300、89039900)。

二、关于船龄的认定

(二)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证的游艇,船龄是指自技术资料(建造厂出具的建造厂证明或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建成日期至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不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证的游艇,船龄是指自技术资料(建造厂出具的建造厂证明或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建成日期至进口之日(报关单记载的进口日期)的年限。

其中,建造厂出具的建造厂证明未载明具体建成日期的,以建造厂证明签发之日为准。

三、关于实行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四)进口单位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办理申报业务。

(五)申请进口商品编码为8903310000、8903320010、8903320090、8903330010、8903330090、8903990010的进口游艇,应符合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公告要求。具体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等详见商务部政务大厅官网(http://egov.mofcom.gov.cn/xzxksx/18008/)。

四、关于通关手续、初次检验、初次登记的管理

(六)进口游艇企业应在海南口岸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七)进口游艇应向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申请初次检验。

(八)进口游艇应在海南完成初次注册登记或备案。

五、其他

(九)享受“零关税”政策的进口游艇应当遵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在游艇进口、检验登记、使用和运营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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