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规〔2025〕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于2025年9月17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
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是指三亚大桥和潮见桥以西、三亚湾大桥以南以及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码头1号灯桩(18°14′17″.8N/109°29′10″.8E)与南边海客运(1)号灯标(18°13′55″.4N/109°29′14″.0E)两点连线以东围成的全部通航水域。
本规定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管制是指出现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况,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的限制或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的船舶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的经营性码头、泊位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的皮划艇、帆板、水上摩托艇等水上体育运动船舶及停靠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的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船舶进出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时,在不影响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一侧行驶。
船舶通航安全受到通航高峰时段影响时,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单向通航、禁止追越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第九条 船舶应当从三亚河河口端部驶进或驶出,与船舶交通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第十条 船舶进出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时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一条 船舶靠离码头、泊位时,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避免妨碍正常航行的船舶航行。
第十二条 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进出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时应当值守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
第十三条 船舶进出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全球定位系统(GPS)、北斗终端系统等装置处于开启状态。
第十四条 水上交通管制期间,皮划艇、帆板、水上摩托艇等水上体育运动船舶应当避免在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航行、停泊、作业。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避免进出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确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需进出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的,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公布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内游艇专用停泊水域和停泊点,游艇应当在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其他船舶应当在公布的停泊区停泊。
第十七条 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牵头交通运输、旅游、海事、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海岸警察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强三亚河河口及其附近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交通运输、旅游、海事、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海岸警察等相关部门优化船舶、码头、泊位、人员等监督管理举措,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旅游、海事、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海岸警察等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船舶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6日,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具体应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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