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进口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车辆的资质和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进口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共性条件是车辆只能用于海南的交通或旅游业,必须合法经营、不偷税漏税,不能挪作他用,否则会被取消资格并补缴税款;一是已取得进口资格的企业还应满足:要么有15辆车且运营满3年,要么一次性进口10辆新车;二是新申请进口资格的企业还应满足:可以“先承诺后进口”,一次性进口15辆新车,且在取得进口资格后6个月内完成进口车辆手续。具体如下:
1.共性条件:企业必须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需从事交通运输或旅游业;企业需取得相关行业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置明显营运标识,至少3名固定员工;依法设置会计账册,按时申报纳税,近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记录。2.已取得进口资格的企业还应满足:已拥有至少15辆营运车辆,且这些车辆在本公司运营满3年以上;或一次性进口至少10辆“零关税”车辆。3.新申请进口资格的企业还应满足:承诺一次性进口至少15辆“零关税”车辆可申请资格;在取得进口资格后6个月内完成进口车辆手续。
已取得进口资格的企业满足“拥有至少运营满3年15辆车辆”或“一次性进口10辆以上‘零关税’车辆”或“新申请进口资格企业承诺一次性进口15辆‘零关税’车辆”条件后,再次进口“零关税”车辆,进口数量不受限制。
二、申请“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机场内使用的全地形车、牵引车)进口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2.固定经营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因政策原因无法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提供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至少6个月租金)以及不能备案的原因材料等;3.至少3名固定员工,须持有劳动或劳务合同;4.有效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等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5.连续不少于3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凭证(至少3名)、企业会计账册(有社保缴纳记账、支付员工工资等记录)和近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记录,增值税纳税申报记录可仅提供从事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申报记录;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确认的承诺书。按照承诺制取得进口资格的,社保缴纳记录凭证和企业会计账册提供自成立之月起的相关凭证。
三、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机场内使用的全地形车、牵引车)后,车辆登记有何要求?
答:车辆登记要求是: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车辆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零关税”车辆须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60日内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车辆租赁备案手续。
四、“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有什么营运要求?
答: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享惠主体应合规经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营运收入情况。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0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个营运年度营运天数不得少于50天,每3个月至少营运1次,且年度营运里程(按照200公里/天折算)不得低于年度行驶里程的60%,即年度营运里程不得低于1万公里。每个营运年度营运天数、次数/3个月达不到办法规定的营运天数或者次数/3个月的,由海关按比例实施补缴相关进口税款。其中一个营运年度内前3个月未营运,如该营运年度的第4-6个月营运达到2次的,该营运年度的前3个月的营运次数不视为违反规定。
“零关税”进口车辆租赁营运收入不得低于年度平均营运收入基准。对于1个营运年度周期内存在跨年的,则按天分段计算。
“零关税”进口车辆租赁营运收入以企业开具营运发票或收款凭证为依据,且合同主体、报税主体须与享惠主体名称一致,其营运收入应与营运天数及营运里程相匹配,在发票备注栏标注车牌号和租赁天数。开具发票时间应不晚于本次营运结束后的30日。
享惠主体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通过监管系统上传车辆租赁营运情况。每个营运年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监管系统填报该营运年度行驶里程及营运里程,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联合研判,对不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由市县交通、税务及属地海关联合实地核查,并在监管系统记录。
对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个营运年度结束后10日内尚未完成开具营运发票的,可延展至不超过30日上传车辆租赁营运情况。
2025年第一季度的营运情况于2025年6月1日前通过监管系统完成填报。
五、如何进口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船舶?
答: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2.进口企业应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明显营运标识,固定员工不少于3名,按规定设置企业会计账册,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3.进口企业不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或“经营异常名录”企业。
六、申请“零关税”进口船舶进口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2.固定经营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3.不少于3名固定员工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确认的承诺书。
七、进口“零关税”船舶后,在登记注册以及办理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有何时间要求?
答: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船舶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日内到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60日内到港航管理部门办理水路运输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
八、如何执行“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的规定?
答:1.2025年1月26日前进口的船舶,已实际始发或经停海南自贸港1个航次的,视同符合政策规定,无需再次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2.2025年1月26日前进口的船舶,如未实际始发或经停海南自贸港的,需按规定在剩余的海关监管年限内始发或经停海南自贸港1个航次。3.2025年1月26日后进口的船舶,需按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始发或经停海南自贸港1个航次。
九、如何进口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游艇?
答: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业企业;2.拥有自有游艇泊位或与码头经营人签订有效游艇泊位租赁协议;3.应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明显营运标识,固定员工不少于3名,按规定设置企业会计账册,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4.进口企业不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或“经营异常名录”企业。
十、申请“零关税”进口游艇享惠主体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2.固定经营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确因政策原因,租赁合同无法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提供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至少6个月租金)以及不能备案的原因等材料;3.不少于3名固定员工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确认的承诺书。
十一、进口“零关税”动力游艇后,登记注册、办理租赁备案有何时间要求?
答: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动力游艇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日内到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力游艇须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60日内到市县交通部门办理游艇租赁备案手续。
十二、“零关税”动力游艇从事租赁经营有什么营运要求?
答:从事动力游艇租赁的享惠主体应合规经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签订游艇租赁合同、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营运收入情况。租赁营运收入以企业开具营运发票或收款凭证为依据,且合同主体、报税主体须与享惠主体名称一致。开具发票时间应不晚于本次营运结束后的30日。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享惠主体每个营运年度运营天数不少于60天,其年营运收入不得低于年度平均营运收入基准,其营运收入与进出港报告次数相匹配。如营运收入与进出港报告次数不相匹配,每个进出港次数(一进一出计为一次)按1天折算。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每季度将营运收入与进出港报告次数不相匹配情况及折算天数函告或推送至海口海关。海口海关依法依规补征相关进口税款。
享惠主体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通过监管系统上传游艇租赁营运情况,各市县交通部门负责核查营运收入,并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港报告次数予以核查。
十三、承诺书哪里下载?
答: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查询下载。承诺一次性进口不少于15辆“零关税”车辆获得享惠主体资格的,在承诺书上还需载明“我司承诺X年X月前完成X辆零关税车辆进口”。
十四、车辆、动力游艇年度平均营运收入基准在哪可以查到?
答: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上半年在门户网站上发布车辆、动力游艇年度平均营运收入基准。
十五、监管系统网址是什么?企业账号是什么?
答:海南“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网址,http://36.101.208.185:15380/login。
企业申请“零关税”享惠主体资格成功后,会通过短信收到监管系统企业账号。
海南国际游艇交易中心:
三亚国际游艇中心:
电话:+86 898 88222388
邮箱:postmaster@hnmtes.com